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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防洪应急预案的通知

  4.2.2较重预警(Ⅲ级):
  超过危险水位洪水——当水位超过警戒水位线,并继续上涨,潮安水位16.95米(韩基),旦家园水文站水位8.25米(韩基),对沿江主要建筑物或集中居民点将会造成灾害性威胁的水位。
  4.2.3重大预警(Ⅱ级):
  当水位超过20年一遇洪水——潮安水文站水位17.10米(韩基),旦家园水文站水位8.56米(韩基),妈屿水文站潮水位2.2米(珠基)。
  4.2.4特大预警(Ⅰ级):
  当洪水位超过50年一遇洪水——潮安水文站水位17.80米(韩基),旦家园水文站水位9.05米(韩基),已超过堤防设防标准,全市要紧急动员投入抗洪斗争。
  4.3预防预警行动
  4.3.1预防预警准备工作
  (1)思想准备。加强宣传,增强全民预防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三防指挥机构,落实防汛责任人、防汛队伍和地质灾害易发重点区域的监测网络及预警措施,加强防汛专业机动抢险队的建设。
  (3)工程准备。对存在病险的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电站等各类水利工程设施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跨汛期施工的水利工程和病险工程,要落实安全度汛方案。
  (4)预案准备。修订完善各类预案和防御超标准洪水的应急方案,并开展预案演练,通过演练检验预案编制的效果,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
  (5)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区)三防指挥部应储备充足的抢险物资。
  (6)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和防汛专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等信息及指挥调度指令畅通。
  (7)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期整改。
  4.3.2江河洪水预警
  当江河即将出现洪水时,水文部门应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市三防指挥部及有关单位报告水位、流量的实测情况和洪水走势,并及时预报最新水情,为抗灾救灾提供基本依据。为预警提供依据。
  4.3.3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1)根据市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下同)信息,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报告市三防指挥部及各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市三防指挥部和市气象部门应及早将信息传达给县(区)三防指挥部。
  (2)可能遭遇台风袭击的地方,市、县(区)三防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值班,密切注视台风动向。
  (3)水利部门应根据台风影响的范围,及时通知有关水库、水闸和沿海堤围管理单位和在建水利工程,做好防范工作。各工程管理单位和在建水利工程应组织人员分析水情和台风带来的影响,加强工程检查,必要时实施预泄预排措施。
  (4)预报将受台风影响的地区,当地各级三防指挥部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防台风工作。
  (5)加强对城镇危房、在建工地、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的检查和采取加固措施,组织船只回港避风和沿海养殖人员撤离工作。
  (6)低洼地带的水闸、海堤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县(区)水利局和三防指挥部。

5.应急响应



  5.1主要应急响应措施
  5.1.1一般(Ⅳ级)洪水灾害发生后:
  (1)市三防办公室将水情通报各有关单位。
  (2)河道堤防管理部门全体人员进入抗洪岗位,昼夜值班,及时关闭水闸、旱闸、涵闸,做好防洪工作。
  (3)水文部门要做好水情测报、预报工作,为抗洪抢险提供必须的水情信息。市气象部门要严密监视天气变化,遇可能发生(或发生)灾害性天气时,应及时通知市三防指挥部。
  5.1.2较重(Ⅲ级)洪水灾害发生后:
  (1)各级防汛指挥部门和抗洪责任单位应组织有关人员昼夜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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