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落实行政复议相关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遵守
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复议办案规程规定,严格行政复议案件流程管理,做到程序完整、阶段明确、责任明晰、措施到位,规范、严谨使用法律文书,确保行政复议权威性、专业性和公正性。对争议较大、社会影响面广的重大、复杂案件,应当采取听证方式审理,让当事人当面核实情况、全面举证、充分质证、明辨是非,增强审理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结果认同度。对案情重大、复杂及集团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案件审理中遇到的重大、疑难法律问题或专业技术性问题,应当邀请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进行咨询、分析,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为正确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提供法律、技术依据,确保法律适用准确。落实行政复议定期统计报备制度,明确具体责任人员,按期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报送行政复议案件统计报表并及时报备重大行政复议案件。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情况考核评议,把行政复议工作作为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纳入行政机关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建立行政复议工作执法责任考核制度,把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对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不履行职责、甚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并提请相关部门追究责任人责任。各州(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今年年底前都应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责任制,将行政复议工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范围。
(三)加强行政复议信息交流和指导。行政复议机构要注意总结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地区、部门间的工作信息沟通和经验交流,定期向本级政府或上级行政复议机关报告工作开展情况。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要通过组织行政复议执法检查、案卷评查、专题研讨会、案件公开审理示范、编发行政复议指导案例和制定工作指导意见等方式,加强业务指导、咨询服务。
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
(一)认真落实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制度。对在行政复议中发现行政机关有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情形,要善于运用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建议书,提出改进工作、规范执法、纠正问题、加强管理以及完善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在案件审理中发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但依法不需撤销或变更的,做出维持决定时,应当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出行政机关存在的问题,督促其整改。要透过行政复议案件定期分析总结行政执法活动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执法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