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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做好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工作,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绝;对确实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解决的途径、部门,不能一推了之。在案件受理中,行政机关应当结合实际,为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创造便利条件。在办公场所及政府网站公示申请行政复议的条件、审理程序、办事流程图及受理机构等事项,采取口头、书面、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多种方式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建立行政复议申请接待室,公示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姓名、职务和接待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事项。

  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大行政复议案件受理情况的监督力度。凡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限制行政相对人权利或者要求其履行义务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受理机关和期限。对不告知行政复议权利、无法定理由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要通报批评并督促其纠正。上级行政机关要定期通报本机关和下级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工作情况。

  (二)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要始终做到依法、公正。审理过程应当公开透明,保障当事人知情权,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不得拒绝当事人查阅被申请人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案件审查应当做到全面细致,既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也审查行政行为适当性;既审查实体性问题,也审查程序性问题。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该赔偿的应及时赔偿。

  (三)协调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工作的关系。行政机关应当加强与法院、信访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工作衔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工作的联动协调机制,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协调配合,使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形成合力,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消除纠纷,共同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

  三、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一)灵活运用行政复议审理方式。在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正的前提下,注重运用和解、调解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平衡利益,促进当事人双方相互理解和信任。区别行政争议繁简程度,灵活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公开听证、开庭审理等审理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公正、便捷、高效、低成本优势,及时、有效解决争议、化解矛盾;探索、完善符合行政复议特点的撤销、变更、申请人主动撤回、被申请人自我纠错、和解调解等结案方式。简化行政复议文书内部处理程序,对重大、复杂案件坚持由行政复议机关行政首长签发,一般性行政复议文书可以在行政首长授权下由行政复议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发,确保快速结案,提高行政复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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