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09〕131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八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九年七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精神,健全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及时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出如下若干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重要性
当前,我省处在经济社会发展关键时期,是经济发展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多发期,行政争议日渐增多、处理难度日趋加大。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引导人民群众以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有序解决争议、消除纠纷、化解矛盾,对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青海具有重要意义。但我省行政复议工作与新形势要求相比,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履行行政复议职能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不到位;行政复议组织不健全、不落实,个别地方和部门甚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案件推诿扯皮,拒不受理;复议案件办案质量不高,复议决定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等,影响和制约了行政复议作用的发挥。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解决行政争议为核心,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坚持复议为民,坚持公平效率准则,坚持具体办案与指导服务相结合,按照围绕大局、服务中心的要求,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能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功能,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二、进一步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