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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专家库专家任期四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的遴选程序:
  (一)单位推荐,候选专家填写《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审批表》(见附件);
  (二)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由国家级相关机构培训合格,其它类别经省级以上相关机构培训合格;
  (三)省卫生厅组织有关人员对候选专家提出审核意见,具备条件的专家入选专家库,获得专家聘任书和专家证。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依据国家诊断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并对鉴定意见负责;
  (二)专家库专家在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认真审阅有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开展工作;
  (三)廉洁自律,不参加可能影响工作的活动,不借工作之机谋取私利;
  (四)随机抽取确定的专家库专家,应按时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因特殊事由不能参加的,应出具书面说明。
  第八条 专家库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卫生厅取消其专家库专家资格。
  (一)专家库专家一年内累计3次因故不参加、或1次无故不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
  (二)弄虚作假,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三)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第九条 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与双方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者近亲属的,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条 省卫生厅委托省职业病防治院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建立专家库档案和更新专家库信息,并记载专家的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的工作情况;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根据所涉及的类别组织双方当事人从专家库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专家;
  (三)定期组织对专家库专家进行培训或考核,并将培训或考核成绩记入专家个人档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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