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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卫函字〔2009〕357号)


各市卫生局,省职业病防治院: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全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管理,我厅组织制定了《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办法》中第六条规定了专家遴选程序,请各地认真组织好推荐工作,并于2009年8月10日前将本地区推荐专家的《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专家审批表》报送至辽宁省职业病防治院,联系人:石颖、田增,联系电话:024-23380267,邮政编码:110005,地址:沈阳市和平区砂阳路266号。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四日

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和管理。
  第三条 专家库是省卫生厅设立的为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鉴定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队伍。
  第四条 依据《职业病目录》,专家库按类别分设10个组:尘肺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工作中坚持原则,依法办事,作风正派,廉洁自律;
  (二)具有相关专业的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具有职业病诊断医师资格,并具有五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四)熟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职业病诊断标准;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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