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隐患单位、发现时间、发现人员或报告时间、报告单位和人员;
(二)事故隐患的种类、部位等现状描述;
(三)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
(四)事故隐患的整改责任人;
(五)事故隐患整改时限;
(六)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七)事故隐患复查结果及复查人员;
(八)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4小时内将发现或告知的重大事故隐患逐级上报至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并在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和统计分析逐级上报至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各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项目下达督办通知书,实行督办制度。并在在建项目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项目”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人为遮挡、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挂牌督办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按照《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8〕121号)和《贵州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的通知》(黔建施通〔2007〕588号)的要求,提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作不良行为记录。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重大隐患整改合格报告等复工申请材料后,应当在3日内对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查。核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复工;核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工整改通知书,对在规定时限内达不到整改要求或者拒不整改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 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