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管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对县(市、特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层级监督、指导工作。
  县(市、特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和所管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事故隐患治理和整改实行属地管理,即建设工程事故隐患治理和整改由直接监管该工程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复查、销号等。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建立健全和实施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检查重点是近两年来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有安全不良行为记录或被挂牌督办的企业或项目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较多的地区。
  县(市、区、特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月至少要组织一次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和在建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检查数量每次分别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总数的20%。
  市(州、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每季度至少要组织一次对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建项目以及县(市、区、特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数量每次不少于3个县(市、区、特区),年覆盖率应达到100%,并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在建项目和建筑施工企业总数的10%。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要组织一次对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检查数量每次不少于3个市(州、地),每个地区至少抽查1个县(市、区、特区)、5家企业和5个在建项目。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或告知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按管理权限下达限期整改或停工整改通知书,并书面督促有关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发现或告知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台账。重大事故隐患台帐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