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者局部停工整改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工作结束后,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和工程监理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查;经复查合格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提出复工书面申请和整改合格报告,经其现场复查并审查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
申请材料包括:
(一)复工申请;
(二)整改合格报告(建筑施工企业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实施情况复查报告(专家现场检查意见和检查人员签字);
(四)工程监理单位复查意见;
(五)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其他单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建筑施工企业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意,加盖执业章和单位公章后,才能实施。
第二十三条 工程监理单位对发现或告知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过程应当进行旁站监理,并建立相应重大事故隐患登记台帐。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应当积极配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
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拨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省建筑工程施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协调和指导。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总站具体实施我省建筑工程施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