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相关分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其中专家组成员应当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和公布的专家库中抽取。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和规模划分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9〕87号)。
第十六条 参与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论证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15年以上的设计、施工、勘察、监理、项目管理工作经历;
(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或相应专业一级注册执业资格(不分级别的除外);
(三)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建筑施工企业专家还应当持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论证专家组在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内容、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强制性标准和规范,是否完整、齐全,以及是否有可操作性等进行论证后,应当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每名专家应当在书面论证审查报告上签字,并加盖执业章或附具职称证书复印件。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根据论证审查报告完善治理方案,并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加盖单位公章、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当作为治理方案附件,在实施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通过论证的方案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工或者停止使用,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实施细则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和项目部发出预警通知;自然灾害可能危及人员安全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