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项目依法分包的,应当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的管理职责。建筑施工企业对分包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施工现场有多家施工企业同时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明确分包单位在交叉施工、工序交接、配合协调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隐患排查和监控职责。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每季度、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和下一年度1月31日前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建筑施工企业除依照前款规定报送外,应当在发现后12小时内向工程监理单位、直接监管该工程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送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并随后补报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事故隐患治理实施情况等。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事故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等。
第十三条 一般事故隐患由建筑施工企业项目部负责人立即组织人员实施整改。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由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方案;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验收和评估方案等。
第十五条 达到规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工程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