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建筑施工企业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有关人员核实和处置;发现所报告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应当立即移送有关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二章 建筑施工企业职责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是建设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等制度,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是本在建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排查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台帐,并实施监控治理。
事故隐患登记台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发现时间、发现人;
(二)事故隐患的种类、部位等现状描述;
(三)事故隐患产生的原因;
(四)事故隐患整改责任人;
(五)事故隐患整改时限;
(六)事故隐患整改措施;
(七)事故隐患复查结果及复查人员;
(八)其他内容。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举报和奖励制度,鼓励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