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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黔建设通〔2009〕368号)


各市(州、地)建设局、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9〕10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制度自2009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各有关单位应认真做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聘用、注册和执业工作。尚未聘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应积极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参加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的考试,或尽快引进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二、在过渡期内(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对《工程勘察资质标准》中规定的丙级岩土工程项目,项目和技术负责人可以由本单位聘用的从事勘察工作不少于5年的工程师或高工承担。

  三、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是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本人保管和使用,其聘用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代为保管。

  四、在过渡期内(2009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暂未聘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勘察设计单位,可按《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与协作单位签订《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人员外聘协议书》(以下简称《外聘协议书》)。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只能外聘于一家单位,且不得以个人名义与外聘单位签订《外聘协议书》。聘用单位应将《外聘协议书》报聘用单位和协作单位注册所在地市(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规定的技术文件须经协作单位指派的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章后方可生效和交付。上述项目在提交技术成果文件时,应同时提交《外聘协议书》复印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外聘协议书》予以审查。

  五、其它事宜按《暂行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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