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卫生厅关于加强节日期间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工作的通知
(辽卫传[2009]260号)
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
今年时逢新中国成立60周年,“十一”期间,各地将组织重要庆祝活动,又适逢中秋佳节,广大群众外出旅游、亲朋聚会等活动将大量增加。为保证节日期间公共场所秩序和卫生安全,确保人民群众过上欢乐祥和的节日,维护社会安定的局面,现就加强节日期间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认真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要切实加强节日期间公共场所卫生监管工作的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意识。对宾馆饭店、游泳场馆、娱乐场所等人群聚集较密集、流动性大的重点公共场所加强监管,按照风险度管理的原则,对水质、空气质量等环节严格把关,严防公共场所内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二、排除隐患,开展专项检查行动
各地要结合近年来开展的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住宿场所、游泳场馆重点监督检查等工作,查找辖区内公共场所监管的薄弱环节,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开展针对群众节日活动的专项检查。对存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无证经营、卫生管理制度不健全、卫生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公共场所防控甲型H1N1流感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甲型H1N1流感的防控工作,要加强公共场所的消毒工作,改善卫生条件,防止聚集性疫情发生和扩散。要指导辖区内有关单位做好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制定和完善各类公共场所的传染病应急预案,加强对公共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通过实施体温监测、缺勤登记等手段、对出现发热等流感样症状的可疑患者,及时予以处理和排查。
四、广泛宣传,提高群众卫生意识
各地要充分利用两节黄金周的有利时机,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形式,加强宣传,提高公众的卫生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要采取多种方式帮助群众掌握在公共活动中防控疾病的知识,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养成良好个人卫生习惯,自觉抵制卫生条件差、危害健康的公共场所。
五、落实值班,做好应急处理和投诉举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