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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川汶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征赔执行标准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川汶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征赔执行标准的通知
(阿府办函〔2009〕186号)


松潘、茂县、汶川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国道213线川主寺至汶川公路改建工程是我州21个交通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之一。为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确保该工程顺利实施,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经州人民政府同意,国道213线川主寺至汶川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征赔标准,按照《阿坝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汶马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方案征赔标准的通知》(阿府办发〔2008〕11号)执行,其中:松潘县执行马尔康县标准,茂县执行理县标准,汶川县执行汶川县标准。

  请松潘、茂县、汶川三县政府及州直有关部门严格遵照执行,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川汶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和安置补偿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国道213线川主寺至汶川公路改建工程征地拆迁补偿征赔标准

  二〇〇九年九月一日

  附件:
  国道213线川主寺至汶川公路改建工程征地补偿标准(一)

项  目

单位

单价(万元)

备  注

集体耕地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3.1

三县补偿标准统一,

经济林木按1.2万元/亩实行包干补偿。零星经济林木按涉及县制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青苗补偿费

0.11

经济林木补偿费

1.2

其他集体土地

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宅基地和未利用地

1.55

林地使用

林地补偿

0.6

安置补助费

0.6

林木补偿费

M3

0.04

临时用地

占用集体耕地

0.12万元/年

占用国有土地

0.06万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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