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贷款申请书;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资格审查,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
1.《阿坝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证明》;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贷款申请书(单位文件形式);
5.当年新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农村进城务工证》、《四川省地震灾区就业援助优惠证》、《军人复员证》等证件原件;
6.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7.企业与新招用的持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8.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9.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企业盖章);
10.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贷款发放。
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个人或企业的贷款申请材料后,与同级财政、经办银行共同实地考察经营场地,了解经营情况。经办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一周内完成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十条 风险防范
防范信贷风险,确保银行资金安全。对贷款违约行为出现较多的县和信用记录差、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要求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所要求的风险控制金额各县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约定。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办银行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其贷款利率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