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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09年“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加强商品配送体系建设。各市(州、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指导承办企业按照建设合理、实施齐备、利于配送的要求加快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努力提高农村商品特别是日用消费品的配送率。要支持第三方物流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承担部分农村商品配送任务。要鼓励农村商业企业与城市商业企业建立紧密的物流配送合作关系,利用城市企业建立的配送中心向农村配送商品。
  (四)加强承办企业管理。各市(州、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的管理。一是指导承办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对农家店进行规范管理。二是指导承办企业不断提高农家店的统一配送率,对农家店统一配送之外进货的商品要建立规范的进货索证索票制度,严禁来路不明、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以旧充新的商品进入农家店。三是要求承办企业必须签订保证书,绝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四是会同相关部门对承办企业和农家店进行实地检查,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五)拓展“一网多用”功能。各市(州、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承办企业在巩固和完善农家店经营移动通信业务的基础上,扩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功能,开展农产品代购代销业务,引导承办企业在农家店开展药品、文化娱乐、科教、邮电通信、收购农副产品等经营和服务,鼓励有经营能力且具备条件的农家店参与家电下乡经营,提高农家店综合服务功能。
  (六)加强项目验收管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由市、州、地组织,各市(州、地)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验收顺序,分批组织验收。验收工作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要求,严格标准,认真落实。
  (七)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牌)管理。“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牌)由省商务厅统一制作,委托各市(州、地)商务主管部门对验收合格的配送中心和农家店进行授牌。各市(州、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使用的监督管理,维护“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的严肃性。未经许可,承办企业、农家店不得使用商务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标识或标识牌。
  (八)建立和完善统计制度。各市(州、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工作进展、工作效率和工作落实情况三项统计制度,要指派专人负责“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统计工作,定期(每月5日前)报送相关信息。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加强宣传,扩大影响。“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工作信息报送情况将作为省商务厅考核各地工作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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