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贴工作的通知
(黔商发[2009]99号)
各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有关担保企业、保险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印发〈
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9号)和《财政部商务部
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做好我省2009年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补贴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小商贸企业标准
中小商贸企业是指从事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和其他服务、屠宰、物流、仓储等行业的中小企业。
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按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文件规定执行;从事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批发业标准执行;从事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零售业标准执行;从事物流、仓储业的中小商贸企业标准参照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交通运输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批发业中小型企业:职工人数≤200人或年销售额≤30000万元;零售业中小型企业:职工人数≤500人或年销售额≤15000万元。住宿和餐饮业:职工人数≤800人或年销售额≤15000万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屠宰业:职工人数≤200人或年销售额≤30000万元。居民和其他服务:职工人数≤500人或年销售额≤15000万元。物流、仓储业:职工人数≤3000人或年销售额≤30000万元。
二、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补贴内容和标准
㈠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对2009年1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单笔贷款800万元以下、未获得其他中央财政补贴的担保业务,给予不超过贷款担保额1%的补助。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业务规模、贷款期限、项目性质等情况在不超过贷款担保额1%范围内分类确定。
信用担保机构条件: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收资本达到2000万元以上,县属担保机构实收资本可降至1000万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经济效益良好,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项目申报期内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的贷款担保额占其担保总额的20%以上;上年度贷款担保总额达实收资本的2倍以上;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担保的中小商贸企业及贷款用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鼓励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双百市场工程”、“万村千乡市场”、“早餐工程”、“双进工程”、“农超对接”和“放心肉”等项目承办单位的融资。
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只能用于弥补代偿损失或补充风险准备金。
㈡国内贸易信用险费用补贴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以及其他企业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的,按投保企业实际缴纳保费给予50%的补助。采取财政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承办保险机构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保监会审核后确定。
向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中小商贸企业,以及以中小商贸企业为风险方(买方)向承办保险机构投保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并已缴纳保费的其他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保费补助:在我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面向国内企业和消费者开展信用销售,所售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定;会计、纳税、银行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三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申请补贴的企业及其产品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鼓励支持“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双百市场工程”、“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早餐工程”、“双进工程”、“农超对接”、“放心肉”等项目承办单位的信用销售。
三、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程序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