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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财政专项资金公示范围的通知

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财政专项资金公示范围的通知
(阿府函〔2009〕15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分配“公开、公正和透明”,促进“阳光财政”和党风廉政建设,现就扩大财政专项资金公示范围通知如下。

  一、扩大公示范围

  在《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州财政补助(贴)资金公示规定〉的通知》(阿府函〔2008〕247号)确定公示资金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财政专项资金公示范围,将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资金和社会公共服务类项目资金等纳入公示范围。具体包括农村民生工程和农村基础设施,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生态建设工程,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扩大内需以及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等财政专项资金。

  二、适用对象及原则

  财政专项资金公示适用于阿坝州行政区划内分配、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的州、县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村。

  财政专项资金公示仍采取分类分级公示原则:按现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归类,分级为州、县、乡(镇)、村四级。

  财政专项资金公示仍按“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

  三、公示主体

  州级公示由州财政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县级公示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乡级公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级公示由村两委会组织实施。

  四、公示内容

  州级公示的主要内容:州级财政专项下达资金来源和额度,分配对象及各县金额,用途、使用方向等;

  县级公示的主要内容:县级财政专项下达专项资金来源和额度,分配对象及金额,用途、使用项目等;

  乡级公示的主要内容:专项资金来源和额度,分配对象及金额,使用方向及具体实施项目名称内容等;

  村级公示的主要内容:资金来源和额度,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受益对象具体名单和金额、数量等。

  五、公示形式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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