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阿府发〔2009〕20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卧龙管理局: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藏传佛教事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依法加强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建立藏传佛教正常秩序,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引导藏传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国务院《
宗教事务条例》、《
四川省宗教事务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条例》以及国家宗教局《
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阿坝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州行政区域内的藏传佛教事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藏传佛教事务管理应当坚持维护祖国统一、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和按职能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藏传佛教事务的行政管理。州、县公安、国土、规划建设、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司法、环保、农业、畜牧、林业、卫生、工商、税务、文化、广播电视、旅游、民族、外事、交通、消防、新闻出版、审计、安监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藏传佛教事务管理。
第二章 活动场所
第五条 藏传佛教寺庙(以下简称寺庙)是僧人从事宗教活动,为信教群众提供宗教礼仪服务的社会公共活动场所。其筹备设立、改建和迁建等事项必须按照《
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申请批准。寺庙必须符合管理规范、寺容整洁、寺风文明、服务社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