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政厅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刻制使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专用章的通知》的通知
(黔民函[2009]196号)
各市州地民政局:
为做好我省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工作,现将《民政部关于刻制使用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专用章的通知》(民函[2009]146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按照规定的样式,在当地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刻制社会工作者登记专用印章和钢印。社会工作者登记证书必须加盖专用章才能生效。
二、各市州地民政局根据登记需要,在省民政厅人事教育处领取民政部统一印制的登记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