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界定省属“困难企业”的通知
(黔人社厅函[2009]151号)
省国资委、贵州省黔晟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文)和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6号文)的要求,贵州开磷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含贵州开磷剑江化肥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宇光电工有限公司、中国振华电子集团建新机电有限公司、贵州振华亚太高新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贵州赤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含贵州天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六枝工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美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八户企业提出了界定为“困难企业”的申请。根据八户企业的申报情况,我厅于九月十七日召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召开了省属“困难企业”界定联席会议,按照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界定省级“困难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9]18号文)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关于界定省级“困难企业”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补充通知》(黔人社厅函[2009]58号)的要求,对八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了严格认真的审查,同时对企业一些具体情况作了当面的询问了解,经过联席会议认真研究,一致认为八户企业已达到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条件,因此同意将八户企业界定为“困难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