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关的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足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是否完善。
(三)有关流动性风险控制的风险限额是否适当。
(四)进行现金流量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适当。
(五)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
(六)是否严格执行既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独立性,并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对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实施独立、充分、有效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直接报告董事会,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监管部门。
董事会应根据内部审计的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并督促高级管理层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适时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有海外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其管理模式,针对银行整体及分国别或地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分别进行审计。
第四节 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以便准确、及时、持续地计量、监测、管控和汇报流动性风险状况。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以下任务:
(一)按设定的期限每日计算银行的现金流量及期限错配情况,并可根据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分币种、按银行整体或按机构、业务条线分别进行计算和分析。
(二)按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的要求计算有关流动性风险的比率和其他指标,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监测和控制。
(三)能及时、有效地对银行大额资金流动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
(四)适时报告银行所持有流动性资产的构成和市场价值。
(五)定期核查是否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
(六)能及时地、有前瞻性地反映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发展趋势,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准确评估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七)能根据快速变化的外部环境,针对不同的假设情景、限制条件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及时实施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
第三十二条 管理信息系统应能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适时了解以下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事项:
(一)银行现金流量分析。
(二)可动用的流动性资产及资产变现可能性分析。
(三)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集中度情况。
(四)在各类市场中的融资能力。
(五)可能引起资产负债波动因素的变化趋势。
(六)流动性风险管理法定指标、政策、限额及风险承受能力的执行情况。
(七)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情况。
(八)其他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应予关注的事项。
第五节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披露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情况。商业银行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治理结构,其中应特别说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作用。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重要政策。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
(四)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五)流动性风险状况的简要分析和说明、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
(六)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
(七)有关压力测试情况的介绍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在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商业银行应适时披露情况说明等资料以提高交易对手、客户及公众的信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可能给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三章 流动性管理方法和技术
第一节 资产及负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银行确定资产负债额度、结构和期限时需要考虑流动性风险管理,加强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来源的稳定性。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应遵循分散性原则。商业银行应制定具体明确的资产、负债分散化政策,使资金运用及来源结构向多元化发展,提升商业银行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