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委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人[2009]770号)
委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建委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7月8日
广州市建委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建委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投诉的处理,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州市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服务投诉处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投诉人对建委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不满意或者有异议时,提出投诉的处理。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投诉人是指通过书信、电子邮件、短信、传真、公布的投诉电话、面谈等形式,对建委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提出投诉请求的组织和个人。对建委机关其他工作人员投诉的处理程序,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投诉人对公务员违反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建委人事处投诉,也可以向市监察局派驻建委监察室投诉,还可以直接向市监察局投诉。
第四条 建委机关各处室及其公务员遇到服务对象对其公共服务行为不满意或者有异议时,应告知其享有投诉的权利,并告知其投诉途径。
投诉应在投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诉事项发生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提出;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不能在此期限内进行投诉的,投诉人应在不可抗力等因素消除之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投诉;逾期提出投诉的,作为信访件处理。
第五条 投诉人的投诉应具有以下基本要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有具体的投诉事实;
(三)署真实姓名并注明联系方式;
(四)属于建委管辖的范围;
(五)没有超过投诉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