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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省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成交产品采购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定省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产品配送商的资质审核标准,各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配送商确定的具体标准和要求,以及辖区内配送商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交产品应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有资质和现代物流能力的经营企业向医疗卫生机构直接配送。被委托配送的企业无法直接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时,经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经办机构)或各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并报同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后,可由供应商另行委托其他企业配送。

  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更改配送商。由于配送企业发生违规行为、配送商信誉度不高等原因确需变更配送商的,供应商须提供书面陈述和有效证据,经省级或市级经办机构调查核实并报同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后,可更改配送商。

  在采购过程中因同一配送商配送服务不符合要求,有三家以上医疗卫生机构书面提出变更要求的,供应商应向省级或市级经办机构提出变更配送商的申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机构应积极创造条件,为医疗卫生机构采购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的网络平台和应用工具。及时做好网上交易数据的统计分析工作,并及时向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省级和各市级经办机构反馈集中采购的执行情况。

  服务机构应严格网上交易数据的保密管理,不得泄露网上采购数据,不得将网上采购数据用于本机构的营利。

  未经省协调小组同意和省卫生厅、省纠风办共同授权,不得向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提供网上采购数据。

  第二十三条 省采购办应根据省协调小组授权,做好日常事务性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和各市级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计划执行情况的跟踪督促。

  第二十四条 成交产品采购供应的监管工作由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牵头负责,卫生、纠风、价格、人力社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供应商、医疗卫生机构和服务机构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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