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省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成交产品采购供应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医械协〔2009〕1号)
各市、义乌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省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成交产品采购供应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省级医用耗材集中
采购目录成交产品采购供应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成交产品的管理工作,规范采购供应行为,保证医用耗材的正常供应和使用,根据《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7〕208号)和省卫生厅、省纠风办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
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08〕235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用耗材生产和配送企业(以下统称供应商)、集中采购服务机构及其他经办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成交产品是指纳入省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通过规定方式确定的品种。
备案采购的产品纳入成交产品管理。
第四条 对纳入省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的医用耗材,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采购成交产品以外的产品。
符合备案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的,可实施备案采购。
第五条 成交产品的采购交易应通过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协调小组办公室)确定的统一平台进行,实行网上采购交易。
第二章 采购和供应管理
第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医用耗材采购计划管理,明确采购周期内的计划采购数量。计划采购数量应综合考虑疾病防治、往年用量、临床应用等因素合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