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省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产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医械协〔2009〕2号)
各市、义乌市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机构,省级医疗卫生单位:
《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省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产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协调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九日
浙江省医疗卫生机构省级医用耗材集中
采购目录产品备案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省级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目录产品备案采购管理,保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的规范性,根据省卫生厅、省纠风办等五部门联合制定的《
浙江省卫生系统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浙卫发〔2008〕23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备案采购应遵循谁申请、谁使用的原则。未经申请或未经核准,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购。
第四条 备案采购应通过省统一平台进行。
严禁利用其他采购方式进行备案采购。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可申请实施备案采购:
(一)原确定的成交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
(二)原确定的成交产品缺货的;
(三)原确定的成交产品被取消供货资格,且无其他同类可替代成交品种的;
(四)原确定的成交品种产品发生严重不良反应事件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备案采购分为临时备案采购和长期备案采购。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二)、(四)款任一款规定的,医疗机构可申请临时备案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