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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联合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廉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药品联合集中招标采购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廉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市药品集中采购经办机构、有关医疗机构、中标企业:

  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廉价药品目录(第一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浙药采办发〔2009〕4号)要求,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廉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原以市为单位实施集中采购产生的中标结果中,涉及廉价药品目录的中标产品,自2009年8月10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原中标购销合同,各市在省采购平台的有关中标购销目录,一律下线停止交易。

  二、原中标、配送企业应按照浙药采办发〔2009〕4号文件的规定继续经营上述廉价药品,积极做好供应目录准备和网上谈判成交工作,按时、足额配送廉价药品,并保证配送药品质量。

  三、经核查,省采购平台数据库中部分廉价药品目录产品的资质已过期(具体目录见附件),请有关供应商及时按照浙药采办发〔2009〕4号文件和省采购办于2009年5月20日发布的《关于廉价药品产品和供应商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在8月31日前重新递交全套资料。未重新递交资料并通过审核的廉价药品目录产品,自2009年9月10日起一律停止网上交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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