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纠风办关于严肃纪律切实加强药品备案和补标采购监督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纠风办关于严肃纪律切实加强药品备案和补标采购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纠风办:
  为确保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顺利推进,切实解决当前部分地区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备案、补标采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维护患者利益,现就切实加强备案、补标采购监督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9月1日起,暂停药品新增备案、补标、撤标和变更中标价格等的审批工作。
  二、医疗机构因急救和个别重症患者确需采购中标品种以外药品的,必须从严控制审批,要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公示;对医疗机构因上述原因实施备案采购的,各市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评估,有关使用情况和评估结论报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部门备案。
  三、各市应对2009年1月1日以来已实施的备案采购、补标、撤标和变更中标价格等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对梳理过程中发现的备案、补标理由不充分、临床非必需、可替代性强、易造成滥用的产品,取消备案、补标采购资格;备案、补标采购价格过高的产品,应通过重新议价合理确定采购价格;备案、补标采购价格不合理的,不得作为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参考价格使用。无正当理由的,中标产品一律不得撤标;已过合同采购期的,应按合同约定作解除合同处理。除最高零售价格调整外,药品中标价格原则上不得作上涨变更。
  四、平台服务机构应规范数据管理,完善相关人员管理、流程操作、资料归档、定期上报等工作制度,切实履行服务职能,确保药品集中采购交易数据的安全。
  五、各市卫生局和纠风办要高度重视,严肃纪律,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切实加强对备案、补标、撤标和变更中标价格等行为的监督管理,坚决纠正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出现的违反纪律和规定的行为。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对药品集中采购梳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加强监督检查,落实整改措施,各市梳理和整改结果于2009年10月1日前报省卫生厅和省纠风办。
  六、省卫生厅和省纠风办将适时对各市备案、补标、撤标、变更中标价格等的梳理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操作,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将在全省进行通报,并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平台服务机构故意隐瞒和弄虚作假的,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对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备案、补标、撤标和变更中标价格等资格的企业,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该企业及其所有产品两年内在浙江省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资格,并记入不良行为数据库。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