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系统2009年普法工作要点》的通知
(穗建法[2009]7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更好地贯彻市政府批准的《广州市处理“烂尾楼”工作方案》,切实做好我市“烂尾楼”的处理工作,我委组织编制了《广州市处理“烂尾楼”工作指引》。现将该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区和本部门的实际和职责,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七月八日
附件:
广州市处理“烂尾楼”工作指引
根据《广州市处理“烂尾楼”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穗建开[2009]668号),结合《广州市老城区全面实施迎亚运环境整治的工作方案》(穗建计[2009]446号)以及《广州市迎亚运主干道及场馆周边环境整治的工作方案》(穗建计[2009]368号),制定“烂尾楼”整治工作指引。
一、落实责任,明确处理方案
各区要指定部门对本区内的“烂尾楼”进行梳理,针对每个“烂尾楼”的情况和特点,分别制定“烂尾楼”的整治方案,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处理的责任主体。
2.明确跟进协调部门及责任人。
3.明确处置方式、标准和时限。
二、盘活的“烂尾楼”工作要求
对《方案》所列32宗“烂尾楼”经协调列为盘活的“烂尾楼”项目:一是属于被法院查封的项目,协调法院在处理“烂尾楼”过程中加快完善各项手续,加快司法途径解决“烂尾楼”的进度;二是开发建设单位已有盘活方案,需要建设单位依法补办有关手续的烂尾楼,应加快各项审批手续的办理进度,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主动为项目业主做好服务工作,确保烂尾楼的续建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三是责成烂尾楼业主或投资人的上级部门负责烂尾楼的处置,在法定条件下支持项目续建尽快盘活;四是对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烂尾楼”项目,继续严格实行商品房预售房款的监控管理,实施与项目施工现场进度相结合的联动管理,预售房款优先支付工程款,有效地盘活“烂尾楼”项目,预防并杜绝“烂尾楼”项目盘活后再次烂尾;五是对《方案》中盘活的烂尾楼实施动态管理,及时跟进协调处置,落实检查督办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