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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锈水湾煤矿建设开采设计的批复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锈水湾煤矿建设开采设计的批复
(渝经煤管〔2009〕427号)


城口县经济委员会:

  你委《关于转报城口县西部矿业有限公司锈水湾煤矿扩建初步设计审查的请示》(城经委文〔2009〕139号)收悉,依据《煤炭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城口县锈水湾煤矿扩建初步设计说明书》及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锈水湾煤矿(原城口县锈水湾煤厂)开采初步设计基本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煤矿基本建设的规定,矿井通风、提升、运输、防尘、瓦斯监测、供电及通讯系统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合理,该设计采用平硐开拓、后退式布置俯伪斜走向长壁采煤方法、放炮落煤工艺可行。原则同意该设计。

  二、该矿井有地质储量1093kt,可采储量754.5kt,同意设计生产能力60kt/a、设计服务年限9年。

  三、矿井建设总投资约1400万元,达产时完成井巷工程量约8370米,建设工期24个月。

  四、矿井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五、进一步做好后续工作,并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六、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强监督和管理,督促煤炭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和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组织实施建设,凡是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矿井,要停止建设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上报相关的设计修改方案,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2.参与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煤矿建设的资质,并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

  3.防止老窑积水对矿井的威胁,按规定留足防水隔离煤柱,配备探放水设备,在掘进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相应的探放水措施。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安全措施,防止水害事故的发生。

  4.进入新的水平或区域后应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煤尘爆炸性鉴定和煤层自燃发火倾向性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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