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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山源煤矿扩建开采设计的批复

重庆市经济委员会关于山源煤矿扩建开采设计的批复
(渝经煤管〔2009〕434号)


渝北区中小企业局:
  你局《关于呈报山源煤矿扩建工程初步设计的请示》(渝北企〔2009〕127号)收悉,结合《重庆市渝北区山源煤矿扩建工程初步设计说明书》和专家评审意见,批复如下:

  一、山源煤矿扩建初步设计基本符合《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煤矿基本建设的规定,矿井通风、提升、运输、防尘、排水、供电及通讯等生产系统及矿山安全等的设计和设备选型合理。采用阶梯平硐加斜井开拓,后退式布置俯伪斜走向长壁采煤方法可行,采区和采煤工作面尺寸合理。原则同意该扩建初步设计。

  二、该矿井有地质储量865kt,可采储量554kt,设计生产能力40kt/a,服务年限约9.3年。

  三、矿井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四、进一步做好后续工作,并加强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按时达到设计生产能力。

  五、下一步的工作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加强监督和管理,督促煤炭企业按照批准的设计和质量标准化标准组织实施建设,凡是不按照设计要求施工的矿井,要停止建设并进行清理,提出相应处理意见,上报相关的设计修改方案,批准后才能动工建设。

  2.参与煤矿建设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煤矿建设的资质,并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负责施工监理。

  3.按规定留足矿界边界煤柱、防水隔离煤柱,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建设和开采,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配备探放水设备,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安全措施,防止水灾事故的发生。

  4.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在开采过程中只能按照设计开采顺序进行开采,只能是一个井口出煤。

  5.建议在矿井建设和生产过程中注意提高安全技术水平,采用先进的开采工艺、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效率。

  六、工程竣工后,应申请县级以上煤炭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验收,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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