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昆政办〔2009〕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一日
昆明市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加大行政监督力度,保证项目质量、安全,节约投资,有效预防和遏制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创建公开、公平、公正、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凡属国有投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执行本规定。
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可不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外,代建单位、勘察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施工等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因特殊原因需邀请招标的,需报市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国有投资项目包括部分或全部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金以及使用国家融资(含各级政府批准的BT、BOT项目等)或者国际组织、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必须按规定在国家、省、市的报刊或者政府指定网站上发布公告。如在两家以上媒体发布同一项目招标公告的,公告内容应当一致,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对行政辖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纪检监察部门应参加项目开标、评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