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规划阶段联合审批由市规划局牵头,市市政公用局、市防震减灾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消防支队参加。联合审批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各项行政审批。本阶段联合审批事项包括: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市规划局,行政许可事项,10个工作日);
(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批书核发(市防震减灾局,非行政许可事项,5个工作日);
(三)建设工程设计防火审核(市消防支队,行政许可事项,7个工作日)
(四)建设项目节约用水措施方案审查(市市政公用局,非行政许可事项,5个工作日);
(五)防空地下建设方案审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开工阶段联合审批由市建设局牵头,市防震减灾局、市气象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消防支队参加。自受理之日起8个工作日内,采用联合审批的方式完成本阶段内的所有审批事项。本阶段联合审批事项包括: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市建设局,行政许可事项,5个工作日);
(二)建设工程抗震设防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审批(市防震减灾局,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4个工作日);
(三)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防火审核(市消防支队,行政许可事项,7个工作日)
(四)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市气象局,行政许可事项,7个工作日);
(五)防空地下施工图审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许可事项,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市级建设工程审批权限和各县(市)区审批权限划分具体情况如下: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模大于5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由各区规划分局初审,市规划局审批;建设工程规模小于50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小于50米的,由各区规划分局审批。
(二)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核发。市政工程:四区范围市建设局审批,各县、管委会、东川区自行审批;建筑工程:市建设局负责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工程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四区建设局负责辖区发改委批复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以下(市级及市级以上财政投资项目除外)项目施工许可证审批发放;其余县(市)区负责本辖区项目建设施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