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房屋建筑工程办理完竣工验收手续后,建设单位应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办产权登记。办理时限为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按昆明市行政审批有关规定,第五条涉及的所有行政许可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均应进入昆明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服务,按昆明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相关行政审批工作制度及“人进中心、公章进中心、值班领导进中心、所有手续进中心”的要求开展工作。第五条涉及的所有服务管理事项,应按阳光政务工作要求开展工作。
第七条 各行政审批部门要按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阳光政务等有关要求,在昆明市人民政府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本部门网站、行政审批中心本部门窗口等,公示建设工程行政审批事项和管理服务事项的规范细化文本(含审批和服务内容、办事指南、办理条件、申请材料、下载文件、承办时限等)。受理情况及办理结果要及时在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网站、本部门网站、昆明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为提高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效率,精减审批环节,避免交叉审批和重复审批,各审批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行政审批时,应按《关于印发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审批制度的通知》(昆审改办发〔2008〕17号)开展联合审批。建设单位申报建设工程审批事项时,具备相关条件的,可申请联合审批。
第九条 需报省发改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在项目核准阶段实行联合审批,市发改委为牵头单位,接受项目申请后,根据省级核准需要条件,在2个工作日内向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发出联办函,同时抄送项目单位。各相关部门在收到联办函和项目单位报送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所需材料后,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对项目的审批。本阶段联合审批事项包括:
(一)市规划局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二)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的初审意见;
(三)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属市级权限内核准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和需要市级备案的项目,不需要进行联合审批。依据《关于深化企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实行无前置条件申请制度,市发改委不对规划、国土、环保、滇保、水保等前置条件进行审核,仅依据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和行业准入标准等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