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发起、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项目时,应当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在建设工程进行至相应环节时,应当申办相应行政审批手续或管理服务手续。
第五条 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环节如下(根据行政许可条件,申办后一环节时,应当取得前一环节行政审批手续)。
(一)建设项目核准、备案审批阶段。建设单位需在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项目核准、备案手续或申报审批手续。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等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不含委托咨询机构、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听证会、专家评议时间)。
根据投资项目许可条件,建设单位还应在项目核准前,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以划拨方式供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或初审)意见。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阶段。建设单位需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市政府审批时间)。
根据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之前,还应取得防震减灾部门出具的防震选址意见书。
(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阶段。建设单位需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手续。办理时限为6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用地预审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阶段。建设单位需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及缴费时间)。
(五)对市政工程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需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初步设计审批手续。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大型项目20个工作日,部分情况需报市政府批准)。
(六)国有土地使用申请阶段。建设单位需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含再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入股、转让审查及审批手续,申请《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发。转让办理时限为6个工作日,其余办理时限为8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