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第十三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根据案件情况,承办人员认为需要调查时,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同意后进行调查。参加调查的复议工作人员应在2人或2人以上。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承办人员认为必要时,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案件审理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座谈咨询。

  第十四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时,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法定职权;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有效;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内容是否适当;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五条 对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该项法定职责;

  (三)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的依据是否合法;

  (四)被申请人未履行是否有正当理由。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存在行政侵权行为;

  (二)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三)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五)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申请受理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无法继续审理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不符合本级复议机关受理条件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二)其他复议机关已经受理,应当及时沟通,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受理。指定由其他机关受理的,按终止处理。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