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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9]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巴中市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巴中市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保证合法、公正、公开、便民、及时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为行政复议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第三条 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实行主办人员负责制度和集体讨论评议制度。

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的接收

  第四条 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不符合要求的,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和补正期限。

  (一)申请书载明事项应当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十九条的规定;

  (二)申请书应一式二份,当事人是2人以上的,每增加一名当事人,增加一份申请书;

  (三)证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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