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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加快发展家政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2.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交缴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每人每年4800元),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若国家相关政策期限延长,则继续执行有关扶持政策。

  3.自2009年1月起,大学毕业生、农民工在我省创业并从事个体经营,且营业额在5000元(不含5000元)以内的,2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财政政策

  自2009年10月1日起三年内昆明市范围内的家政服务业(主要是指从事清洁、搬家、护理、家庭保健、家教、社区园艺、旧货收购、保姆、接送等家庭服务)符合以下条件的,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

  1.各级财政要对家政服务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家政服务行业标准制订工作以及政府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设给予适当资金补助。

  2.经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审批具备职业技能培训资格的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家庭服务业协会、家政服务企业可对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培训补助。

  3.招用城镇失业人员占本企业职工总人数10%以上、且数量达到50人并签订了2年以上劳动合同,经有关部门确认为市级再就业重点企业的,参照《昆明市非公有制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政策给予扶持。

  4.2009年10月30日至2014年10月31日内,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实际纳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家政企业,政府在年终按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额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三、加快发展家政服务业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家政服务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建立由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交警支队、市质监局、市总工会、市政府信息产业办、市地税局、市妇联、市政府法制办、市信用办、县(市)区政府参加的协调服务机制,负责研究解决家政服业发展中的相关问题。同时,市统计局建立家政服务业统计制度,把家政服务业纳入经济统计口径。

  (二)完善工商登记,规范经营。凡从事家政服务业的企业,必须到工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鼓励企业加盟昆明市家政服务网络中心,建立家政服务信息平台,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工商部门应简化程序,依法登记,对符合法定程序、材料齐全的,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加强市场监管,对无照经营家政服务业的,要加大整治取缔力度,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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