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六)加强政府所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建设,落实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的人员、场地和经费,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经费要列入市(县)本级财政预算。
(七)做好高校毕业生求职登记和推荐工作。人事、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免费向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推荐、信息查询等服务,择业期内免费保管毕业生人事档案。实现全市毕业生就业网络互联、资源共享,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全面快捷的就业信息和政策信息服务。
(八)加强公共就业服务。采取网络招聘、专场招聘、送岗位进校园等方式,免费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会,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
(九)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严厉打击非法职介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招聘活动安全保障,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
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十)建立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自2009年起,用3年时间建立20家以上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确保900名以上南宁市生源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3-6 个月的见习活动,并鼓励见习单位优先录用见习高校毕业生。对进入市级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由市财政按每名高校毕业生每月60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给予见习单位培训费补贴100元、给予毕业生生活补贴500元),并为毕业生购买住院及意外伤害保险100元。
(十一)开展就业创业培训。免费举办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讲座。组织有创业愿望的高校毕业生免费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为其提供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孵化、小额贷款、开业指导、跟踪辅导等“一条龙” 创业指导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列支。
五、实施未就业和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帮扶计划
(十二)做好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服务工作。毕业离校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南宁市生源高校毕业生,应及时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未就业登记手续,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提供三次以上就业推荐服务。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年底前仍未就业的,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帮扶。
(十三)实行费用减免和生活救助。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录(聘)用工作人员考试时免收报名费和体检费;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政府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或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