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县(区)、乡(镇)政府食品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要达到100%,乡(镇)政府与行政村食品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要达到95%以上;全市各乡(镇)建立食品安全工作领导机构,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95%以上的行政村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联系点,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员。
(二)全市蔬菜基地、市场平均蔬菜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95%;确保生鲜乳中三聚氰胺抽检合格率100%,杜绝在生鲜乳和饲料中非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行为;水产品氯霉素检测合格率和生猪“瘦肉精”检测合格率分别保持在98%以上。
(三)县城以上生猪进点屠宰率达到97%以上,乡(镇)达到94%以上。
(四)酒类批发“随附单”使用率达到100%,酒类零售“随附单”索取率≥90%以上。
(五)食品生产加工企业100%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小作坊100%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建立质量安全档案。
(六)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及种植、养殖基地清查率达到100%;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达到100%。
(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进货索证制度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建立率100%。
(八)餐饮业继续推进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量化实施率≥95%;推行50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的行政村达到95%以上。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有效许可证持有率100%;食品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持有率100%。
(十)全市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三、组织领导
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综合协调。各县(区)政府对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各县(区)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食品安全整顿工作。
四、整顿任务及牵头单位
(一)全市食品安全整顿综合协调及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工作
1、加强督促指导,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机制。加强对食品安全整顿工作的督促检查和组织领导。确保全市整顿工作形成合力、整体推进。对于整顿工作中出现的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将由监察部门进行严肃查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