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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阳市商务局等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第一阶段(2009年7月底前)。要按照新《条例》规定条件,各县市区应在6月底前,将经初审拟设立的生猪屠宰厂(场)名称、编码报市商务局。7月底前市政府将组织商务、畜牧、环境保护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的生猪屠宰厂(场)进行验收,对符合规定条件及设置规划要求的,重新确认定点屠宰资格,由市人民政府发给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现有定点屠宰厂(场)不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第二阶段(2010年1月底前)。各县市区应在2009年12月底前,将整改后初审认定合格的生猪屠宰厂(场)名称、编码报市商务局。2010年1月底前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上报合格的生猪屠宰厂(场)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及设置规划要求的,重新换发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拒不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整改期限自下达整改通知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三)第三阶段(2012年底前)。对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方案实施目标等级要求的现有定点屠宰厂(场),可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但要求制定屠宰厂(场)升级改造实施计划。到2012年底前仍达不到等级要求的,调整规划,实施整合。
  对符合新《条例》规定条件但不符合本方案设置要求的现有定点屠宰厂(场),要坚持分步实施、平稳过渡的方式,可换发定点屠宰标志牌和证书,但必须明确关闭的时限,最迟不超过2012年底前。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地政府要统一协调,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细化工作要求和工作措施,确保2012年底前全面实现《河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及本方案实施目标和设置要求。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地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整合改造、稳妥推进。各地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豫政〔2009〕26号)精神,加快“放心肉”监管体系建设,支持屠宰企业实施标准化改造,整合兼并,不断提高设施设备水平和精深加工能力。对因实施设置规划,采取兼并、资产重组、合股经营等方式,被压缩整合的现有屠宰厂(场),要妥善处理,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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