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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南阳市商务局等部门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提高水平、扩大外销。鼓励和支持定点屠宰企业实施升级改造,提高屠宰加工和肉品配送、连锁经营能力,完善生猪产品流通体系,支持大型屠宰企业外销。

  (四)保证质量、保护环境。屠宰厂(场)的设置必须符合新《条例》规定的条件,加强检疫检验,实施无害化处理,保证出厂肉品质量安全;居民集中住宅区、学校、医院、养老院以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及其他不适宜建设屠宰厂(场)的地区,不准建设生猪屠宰厂(场),已建的必须解决环境保护问题,严重危害环境的必须取缔或限期搬迁。

  三、设置要求

  (一)南阳市城区。设1-2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市城区中心半径20公里以内且专用鲜肉配送车辆的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二)县(市)城区。原则上设1个能够保障市场供应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县(市)城区中心半径10公里以内且专用鲜肉配送车辆的车程在30分钟以内的乡镇,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厂(场)。

  (三)乡镇所在地或居民集中居住地。交通便利的乡镇可开展肉品配送或按经济区域与其他乡镇联合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利用现代流通网络,建立放心肉供应点,实施一县一厂政策。凡是能够通过配送,保障放心肉供应的乡镇,原则上不设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远离市、县城区(10公里以外)的乡镇和人口较多、居住集中的厂(场)矿居民点,根据客观需要,可设1个生猪定点屠宰场(点),所屠宰的生猪产品仅限供应当地。

  (四)生猪养殖和屠宰加工基地。对生猪养殖或屠宰加工基地,可以适当增加生猪定点屠宰厂设置数量。增设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必须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的三星级以上标准,不得从事代宰业务,厂址不得设在南阳市城区、县(市)城区内。

  (五)规范屠宰厂(场)建设。新建屠宰厂(场)和原有屠宰厂(场)迁建、改扩建的规划选址应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做到环境保护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超规划新建屠宰厂(场)必须报省商务厅、畜牧局、环保厅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四、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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