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被征地农民以历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的缴费比例缴费。

  2、医疗保险。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已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仍按城镇职工或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没有就业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制度。

  对家庭确有生活困难,符合当地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当地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城市(农村)医疗救助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市(农村)医疗救助范围。

  三、明确筹资渠道

  2008年4月11日及以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当地政府共同承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其所得的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安置被征地农民所需的个人缴费不足部分及其余社会保障资金,按城镇批次实施土地征收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城镇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办理土地征收的,列入划拨和出让土地成本。

  2008年4月10日及以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由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

  四、明确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能职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负责实施征地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负总责,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化督促检查,维护社会稳定。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牵头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编制及实施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参保业务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审核认定,以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的解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政策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被征地农民对象按城镇人口补偿安置的确认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各自职能,通力协作,从发展与稳定的大局出发,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