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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被征地农民按上述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如有参军复员等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情形的,其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对已经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仍按原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得重复参保。

  2、医疗保险。批准征地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民,重新在城镇就业的,随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参加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没有就业的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地对上述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时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按照《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见》(巴府办发[2004]16号),以参保时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4.5%的比例一次性补缴医疗保险费。其补缴年限所需经费从政府土地收益中解决,补缴年限不建立个人账户。

  批准征地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每年由当地政府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不缴费,其个人应缴纳的部分从政府土地收益中列支。

  3、失业保险。被征地农民参加失业保险的范围和失业保险费的筹集办法、比例,仍按《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失地无业农民安置工作的通知》(川委发[2004]1号)执行。各县(区)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无业农民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在批准征地时一次性缴纳失业保险费,及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

  (二)2008年4月10日及以前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1、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按城镇人口安置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以个体劳动者身份在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最多不超过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民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

  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一次性缴纳参保时前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免收滞纳金,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基本养老金领取手续,并从办理领取手续的次月起,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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