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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9]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08]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障对象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对象,主要是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涉及的移民安置,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二、明确保障办法

  (一)2008年4月11日及以后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按批次征收土地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以及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外按建设项目征地需要在城镇安置的被征地农民,按以下方式建立社会保障:

  1、养老保险。批准征地时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民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8%的缴费比例(其中被征地农民个人负担8%)缴费。根据批准征地时被征地农民的实际年龄,按照从16周岁开始实际年龄每增加2周岁增加1年缴费年限的办法,一次性缴纳最多不超过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被征地农民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并且缴费年限满15年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为其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政策。

  被征地农民按照实际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确定为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被征地农民在达到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前,应按规定继续参保缴费。被征地农民缴费年限满15年,因各种原因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中断或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计算基本养老金时,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劳社发[2006]18号)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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