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入园建设暂行规定》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9]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相关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入园建设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巴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入园建设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巴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入园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确保入园项目科学规划、有序实施、顺利投产,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结合巴中实际,制定巴中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入园建设暂行规定。
一、入园项目的产业、投资及技术要求
重点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无污染或轻污染的高新技术产业,严禁制革、漂染、电镀、化工、造纸等重污染行业企业入园,严禁引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和一类污染物的项目。
(一)重点发展产业
1、农副产品加工业;
2、食品、饮料加工业;
3、医药加工业;
4、轻型建材加工业;
5、机械加工业;
6、轻纺服装加工业;
7、物流业项目;
8、其他高科技项目。
(二)投资密度要求
工业企业投资密度按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标准执行,且单个入园建设项目不能低于2000万元。
(三)技术要求
1、使用国内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
2、市场潜力巨大、并能迅速扩张在国内占有一定市场份额;
3、入园企业应是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企业;
4、入园企业必须使用清洁燃料。
二、入园项目环保要求
(一)入园项目须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能耗、物耗和污染物的产生量、排放量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凡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不符合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可能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进园建设。
(二)入园企业须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吸声、隔声、消声和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各企业厂界和园区边界噪声符合国家声环境质量有关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