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中市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府办发[2009]6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工业园管委会:
《巴中市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四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日
巴中市行政调解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切实解决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行政职权管辖范围内的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达成一致协议,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范围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开展行政调解,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与行政管理职权有关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二)上级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与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纠纷进行调解。
第五条 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意思自治原则。充分尊重各方当事人意愿,将自愿贯穿于调解的全过程。
(二)依法处理原则。调解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高效便民原则。行政机关发现职权管辖范围内出现的纠纷,应尽量说服当事人接受行政调解,及时组织调解。对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纠纷以及经行政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纠纷,行政机关应及时告知救济渠道或作出处理决定。
(四)公开公正原则。行政机关不得偏向任何一方,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外的行政调解活动一律公开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