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眉山城区城建规费和基金收入减免缓审批操作的实施意见
(眉府办发〔2009〕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以上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建规费和基金的征收管理,规范眉山城区城建规费和基金收入减免缓具体审批操作行为,根据《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非税收入减免缓审批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眉府办发〔2009〕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第97次常务会议审议,现就眉山城区城建规费和基金收入减免缓具体审批操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策性减免缓优惠的条件
符合省级以上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的减免缓优惠条件的建设项目,如因灾重建项目、廉租住房、棚户区改造等,按眉府办发〔2009〕20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城建规费和基金减免缓审批。
二、非政策性减免缓优惠的条件
非政策性减免缓项目原则上只限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分为全免和部分减免两类。经审查符合全免或部分减免条件的,按眉府办发〔2009〕20号文件规定程序办理审批事项。
(一)全免条件。除省级以上政府规定可享受减免缓优惠条件之外的建设项目,符合以下条件的,纳入同级政府非政策性减免缓项目范围。
1.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设施标准面积(按编制人均40㎡)部分。
2.政府投资的市政公用设施。
3.政府投资的普通高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等教学用房及校内公共服务设施用房。
4.政府投资的医疗机构医疗设施用房。
5.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政府投资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
6.军事和监狱设施用房。
7.基层政权设施用房。
以上1-7项,家属宿舍和经营性设施面积除外,原则上标准面积内可以享受全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部分减免条件。
1.社会投资的公益性设施用房,包括:市政公用设施,普通高校、中学、小学、幼儿园、托儿所(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等教学用房及校内公共服务设施用房,医疗机构医疗用房设施,敬老院、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等社会福利设施等,除家属宿舍和经营性设施外,原则上减半征收。公益性设施与经营性设施混用的,按实际使用的公益性面积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