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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


  五、倡导劳动法律顾问工作模式,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大力倡导用人单位和职工,以及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和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聘请符合条件、特别是积极承担公益性法援以及劳动仲裁员任务的律师担任劳动仲裁员,进一步发挥律师参与劳动仲裁的作用。基层司法所应充分利用与律师所“所所结对”的优势,鼓励和支持“所所结对”的律师参与本辖区内劳动纠纷的调解。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要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签订、履行劳动合同,有效预防劳动纠纷,并在纠纷发生后,引导双方当事人运用法律手段,寻求正当方法和渠道解决纠纷,发挥律师在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中的专业优势和身份优势。

  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代理劳动纠纷业务的监督和指导,制定服务指引,进一步细化落实律师代理群体性劳动纠纷案件的备案制度。所有代理10人以上或者被代理人的对方当事人达到10人以上的群体性劳动纠纷案件,律师事务所必须向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司法行政部门与劳动行政部门应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召开信息交流会,劳动保障部门及时将掌握的律师代理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其他法律工作者和公民代理劳动争议案件等情况通报给司法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公民诉讼代理收费以及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的违规行为,切实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六、强化证据意识,为依法调解劳动纠纷提供保障

  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劳动纠纷公证相关业务的指导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在劳动纠纷联合调解过程中要强化证据意识,在严格遵守法律程序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劳动纠纷中相关证据的法律效力。对于重大疑难案件中的证据,司法行政部门应建议并引导当事人提出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事宜,以固定证据,减少争议,为依法处理劳动纠纷提供保障。公证机构应密切配合,依法做好相关公证办理工作,并对经济困难的劳动者依法减免公证费用。

  七、加大法制宣传力度,提高劳资双方对劳动法律法规的认识

  司法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法律咨询、法律讲座等形式,推进法律进企业、进社区,提高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增进其对劳动法律法规的了解和理解,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局面。同时,将宣传普及劳动法律法规纳入年度工作要点,重点加强《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通过宣传引导企业依法用工,引导劳动者依法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权,妥善解决劳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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